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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十一”旅游 当心遭遇“消费陷阱”(2)

发布时间:2019-09-23 10:22 | 来源:新文化报 - 新文化网 | 作者:ht | 点击数:

  王女士又第三次联系到吉林三宝旅行社,但旅行社让她们自行联系地接公司。她们联系地接公司后,对方表示可以再派车来接王女士等人,但需要另付费,还要等一两个小时。王女士等人等了一个多小时还未有结果,只好第四次联系三宝旅行社,但旅行社工作人员却说,“你找我干啥呀,我把当地的电话都给你们了,你们就自己联系,要是都像你们这样都找我,我天天都得忙死。”

  最终王女士等人向当地旅游局的朋友投诉,朋友帮忙派车将他们接回了宾馆。

  问题三

  不遵守合同约定 景点及服务严重缩水

  王女士称,在旅游过程中,合同上规定的莫日格勒河等很多景点都没去,蒙古行军大帐穿越、草原骑马穿越、篝火晚会也都未进行,而且合同上的黑山头景点变成了小人山,滑草、射箭、骑马、民族服装拍照等服务时间及质量缩水。合同约定60分钟的骑马体验,就让骑行了5分钟。合同中约定的餐食应有鹅肉和排骨,并且就餐地点应该在蒙古包内,但就餐地点和菜品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王女士说,一路上因为她们不交钱,司机对她们始终表现出不满,旅游的心情大打折扣。

  ■消协

  旅行社属于第一责任人 应负责赔偿

  接到投诉后,长春消协调查发现,吉林三宝旅游公司在长春并没有合法的分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称,问题出在地接旅游公司,没去的景点费用在旅游当地就已由地接公司退给每个人了。

  但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三宝旅游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人,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旅行社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负责赔偿。

  在等待两天后,三宝旅游公司回复消协称给每个人300元补偿,但消费者不同意。其间消费者向消协提出新的诉求,一是要求三宝旅游公司履行欺诈赔偿;二是要求消协将此案转递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提醒

  警惕旅行社添加限制条款理性购物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节日旅游通常时间较短,但涉及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旅游者应事先做好功课,将安全时刻放在第一位,以免不小心陷入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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