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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3·26政策执行口径 已购商办房屋可租售

发布时间:2017-05-24 17:51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admin | 点击数:

  新京报讯 (记者邓琦)3月26日,市住建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对商办类房屋销售做出规范。昨日,市住建委对“3·26”政策作出具体解释,明确已购买的商办类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对象;也可销售,但购房人应符合政策要求。

  市住建委解释,首先,在政策执行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有实际成交并完成网签的商办类项目,开发商可保持现有设施;已购买的商办类房屋,购房者可保持现有设施。也就是说,对于已购买商办类房屋的购房者,不会被要求拆除卫生间和上下水等设施。

  其次,已购买的商办类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对象;也可销售,但购房人应符合政策要求。即如出售给个人,购买者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到申请购买之日,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住建委表示,中介机构可代理商办类房屋的出租、出售业务,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此类房屋可用于居住或者其具备居住功能。

  ■ 专家说法

  新口径兼顾购房者合理利益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称,严格执行“3·26”政策、兼顾购房者合理利益是此次执行口径确定的大原则。简单来说,就是“3·26”政策的红线是不能逾越的,但购房者的合理利益,这次也得到兼顾。虽然商办类房屋本身并不是居住属性,但鉴于部分购房者确实已经住进去了,所以这次执行口径对于这些购房者的利益还是照顾了。换句话说,已购的商办类房屋不要求拆除居住设施,出租的话也不会禁止租给个人。“也就是说以前怎么用,现在还是怎么用。”陈志说,这里面透出一个原则,就是商办类房屋如果现在是用来住的,还可以继续住。但如果是拿来投资炒房的,再出售必须符合限购条件。这就将购买商办类项目是解决购房者自身需求和炒房这两种情况区分开来,合理的需求政府予以照顾,投资投机、靠炒商办项目赚钱则坚决遏制。

  ■ 新闻背景

  新建商办项目不得卖给个人

  3月26日,市住建委、市规划和国土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对开发商新建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以及中介违规宣传销售商办类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告》要求,开发企业新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者不得将房屋作为住宅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于这一新政执行前已经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但是,个人购买者需符合相关条件。

  《公告》还要求,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规划用途为商办类的房屋可以用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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