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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走私行为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下月施行

发布时间:2019-08-01 16:40 | 来源:浙江在线 | 作者:ht | 点击数:

  严厉打击走私行为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下月施行

  浙江在线杭州8月1日讯(浙江在线见习记者 徐雪纯 记者 董洁)1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上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当前我国打击走私的重点地区之一。近年来,浙江反走私工作成效显著,但面临不少问题亟待解决。“《规定》强化、细化了政府及协调机构的职责规定,以保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开展。”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规定》在查处贩私、“三无”船舶和非法经营成品油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为打击走私贩私违法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为挤压走私活动空间,《规定》对于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定义作出明确,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并且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便利。

  《规定》还着重为打击成品油走私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营单位或个人运输、存储、销售成品油,不能出示合法来源进口证明,也不能出示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按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经营行为查处。

  违规行为将被严厉处罚。根据《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以最高30万元罚款;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码头靠泊服务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此外,为了进一步遏制走私行为,《规定》对“三无”船舶也进行了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建造船舶,不得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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