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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校不得为防止安全事故而限制取消课间活动(2)

发布时间:2019-08-20 13:3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ht | 点击数:

  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何保障受伤害方合法权益?

  答:《意见》要求处置学校安全事故要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平等保护各方权利,注重维护受伤害学生的权益。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教师管理不善、行为不当等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给予损害赔偿,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意见》要求学校要关心受伤害者,给予及时救助、维护合法权益,要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意见》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学生权益保护中心,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

  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机制?

  答:实践中,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等,受伤害方往往倾向于强调学校责任,向学校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诉求和较高数额的赔偿请求。由于双方之间缺乏中立、权威、有效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学校在事故处理中必须直接面对受伤害方,一些学校处置应对不专业、不到位,受伤害方和学校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往往难以达成一致。由于诉讼途径费时长、程序多、成本高,许多受伤害方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往往选择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意见》强调要以法治方式解决纠纷。一是推动平等协商。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双方无重大分歧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应坚持自愿、合法、平等原则,理性表达诉求。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受伤害者亲属应推选代表参与协商。二是注重人民调解。《意见》要求教育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教育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组织行政调解。区域内高等学校可以联合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大力推进第三方调解,实现能调尽调。三是便利诉讼渠道。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裁判。对于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学校、法律援助机构等视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帮助。

  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分担机制?

  答:目前大多数学校都投保校方责任险,但难以覆盖各类伤害事故情形,且赔偿额度较低,难以为学校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分担风险。《意见》从四个方面推动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共同参与的多元化风险分担机制。一是政府财政补贴购买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推动设立学校安全综合险,加大保障力度。二是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财政补贴。三是学校可以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展互助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如何看待一些学校担心发生安全事故而取消体育课、社会实践等现象?

  答:体育运动、社会实践活动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学校因为安全风险而取消体育课、社会实践活动,有不当,也有无奈。一方面,学校这样的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头上悬着安全问题这把利剑,学校不堪承受安全压力和“校闹”行为。解决这一问题,首要的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各级党委政府切实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学校的安全底板筑牢了,后顾之忧解除了,自然就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学校也要客观理性认识安全风险,关键是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通过保险等各种机制分担安全风险。《意见》规定,学校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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